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21號
抗 告 人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