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陳文章即東新黎明男士髮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3年度訴字第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之當事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對相對人有借款債權尚未滿足;然其提出之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之「聲請之事項」欄記載「請准債權人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後,對債務人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財產在新臺幣626,61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其欲聲請假扣押之對象顯非本件相對人,本件聲請之當事人即有未明。是本件聲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