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53號
抗 告 人 陳玥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伊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靖庸、吳寶蓮等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