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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
抗  告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代  理  人  陳雙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亨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