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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汰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聲請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聲請1,000元,逾期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