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張至善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0 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