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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意筌 
相  對  人  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張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黃意荃」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意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