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珏玫
相 對 人 諾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成立內容,其中兩造同意就聲請人主張之一一三年六、七月積欠工資新臺幣柒萬貳仟元、資遣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勞健保代墊款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伍元,及一一三年五月至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肆元之金額達成和解;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1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含113年6至7月份工資7萬2000元、資遣費2萬4150元、勞健保代墊款1435元、113年5至7月勞工退休金提繳6534元)。詎相對人不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誤載條號為第37條),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