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徐小雅
相 對 人 諾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以聲請人主張之一一三年六、七月積欠工資新臺幣玖萬元、資遣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勞健保代墊款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一一三年五月至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捌仟零壹拾陸元之金額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第一項關於聲請人之部分為:「勞資(即兩造)雙方同意以聲請人主張之113年6、7月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9萬元、資遣費2萬625元、勞健保代墊款1,735元,及5月至7月提繳勞工退休金8,016元之金額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15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上海儲蓄商業銀行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網路銀行資料在卷可稽。本件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