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協進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惠間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4,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