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83號
原 告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被 告 梁夢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給付薪資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22號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