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6號
原 告 張紘齊
被 告 袁子鈞即領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請於114年2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並檢附相關證明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