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