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自助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珊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淳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妤宣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萬4,000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143頁),為訴訟標的金額逾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復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規定之各項訴訟,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顯非與本訴(行簡易程序)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依前開規定,反訴原告所提本件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