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訴訟代理人 彭仁傑
孫吉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