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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張育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宛怡律師
被      告  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林玉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