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程子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勞簡字第1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