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阮正雄即泰安醫院
呂紹凡律師
王惟佳律師
吳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田鈞仁
參 加 人 展鴻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燕君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3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