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邱士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勞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