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電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8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