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葉炳良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穴吹東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657元,原告係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52元(計算式:15,157-《15,157÷3×2》=5,0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