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鄭欽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