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經查,112年4月7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部分為被告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及團體保險給付2次予原告;惟原告起訴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用、職業傷病補償金、工資及精神慰撫金之部分尚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7,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