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杰即清六食堂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