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艾斯摩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斯摩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