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7號
原 告 乙○○
壬○○
亥○○
玄○○
申○○
未○○
黃○○
卯○
戌○○
丙○○
宙○○
丁○○
天○○
A○○
癸○○
宇○○
D○○
甲○○
寅○○
午○○
辰○○
酉○○
C○○
B○○
戊○○
地○○
庚○○
丑○○
子○○
己○○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0,216元(如附表一、附表二,計算式:績效獎金退休金差額29,474,409元+兼任司機加給、領班加給退休金差額195,807元=29,670,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一:(績效獎金退休金差額)
附表二:(兼任司機加給、領班加給退休金差額)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