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寒雨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普索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至97年間積欠勞保年資,故原告於疫情期間勞動獎金申請受有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等語。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勞保年資短少而生之損害,不具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性質,非屬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之情形,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