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陳彥辰
黃靖雯
簡文翌
魏嘉宏
吳文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東方長鼎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956,244元,其中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