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洪麗娟
被 告 協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安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