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展明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6,218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43萬6,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6,771元(計算式:25,156×2/3=16,77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85元(計算式:25,156-16,771=8,38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