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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雨蓁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
被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