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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張智強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被      告  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澤秀樹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律師
            楊壽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未臻明確,爰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命兩造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前就附件所示,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件:
壹、原告部分:  
 ㈠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業務人員涉及職務調動時,依被告公司之內部規定(或慣行),可將調動前已取得訂單之案件保留至調動後3個月內轉銷售(成交)者,依業績管理辦法取得該案業績獎金為由,請求如附表一(見本院卷第17頁)所示之業績獎金新臺幣598,358元(經減縮)等語。
  原告就上開主張之證明方法,除了卷內所提出與林永芳之信件往來資料及證人黃文彥之證詞外,是否仍有其他舉證?
 ㈡對於被告抗辯上揭業績獎金之核發,林永芳並無決定之權限,而屬被告公司特別核可之恩惠性給予獎金等語,原告有何意見?
貳、被告部分:
 ㈠就被告所提附表1(見本院卷第169頁)所載「成交時間」,所指為何?
 ㈡關於林永芳分別於2022/05/18及2022/06/01向被告提出之請辦單(見本院卷第187、103頁),被告公司處理結果各為何?與被告整理不爭執事項第(四)點(見本院卷第344頁),有何關聯性?
 ㈢請說明被告公司依照業績管理辦法核發業績獎金之簽核流程為何?倘屬需經被告公司特別核可之恩惠性給予之獎金,簽核流程有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