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張智強
被 上訴人 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澤秀樹
上列當事人就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8,35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2,000元-(12,000元×2/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