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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張智強  
被  上訴人  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澤秀樹
上列當事人就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