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楊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181萬3,868元,嗣減縮請求金額為94萬2,42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萬3,450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