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追加 原告 詹喬芬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金禾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其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00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然再參諸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故此部分應暫徵收裁判費即為700元(計算式:2100-〔2100×2/3〕=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