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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黃春萬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日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兩造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