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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屈冠中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