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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戴佩君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被      告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