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戴佩君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被 告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