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戴佩君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被      告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