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男間113年度勞訴字第260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萬5,36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85,000元+每月提繳退休金5,256元》×5×12=5,41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