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廖正馨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32000x12x5+360000=000000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6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8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