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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4號
原      告  羅濱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成舜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舜欽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