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蕭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