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第一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忠欽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4,129元(見本院卷第1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及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