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林艾彤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 洸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