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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林艾彤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  洸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