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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林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告  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藍珮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