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惠芬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萬3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