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相 對 人 藍瑞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