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